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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路超限檢測站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1年第7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    2011年第7號 

      《公路超限檢測站管理辦法》已于2011年6月10日經第6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長 李盛霖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公路超限檢測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公路超限檢測站管理,保障車輛超限治理工作依法有效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路超限檢測站,是指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在公路上設立的,對車輛實施超限檢測,認定、查處和糾正違法行為的執法場所和設施。

      第三條  公路超限檢測站的管理,應當遵循統一領導、分級負責、規范運行、依法監管的原則。

      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公路超限檢測站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公路超限檢測站的監督管理工作,并負責公路超限檢測站的規劃、驗收等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公路超限檢測站的監督管理工作。

      公路超限檢測站的建設、運行等具體監督管理工作,由公路管理機構負責。

      第四條  公路超限檢測站作為公路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車輛超限治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制定公路超限檢測站的各項管理制度;

      (三)依法對在公路上行駛的車輛進行超限檢測,認定、查處和糾正違法行為;

      (四)監督當事人對超限運輸車輛采取卸載、分裝等消除違法狀態的改正措施;

      (五)收集、整理、上報有關檢測、執法等數據和動態信息;

      (六)管理、維護公路超限檢測站的設施、設備和信息系統;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在經批準的公路管理經費預算中統籌安排公路超限檢測站的建設和運行經費,并實行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或者挪用。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在本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路政管理、交通警察等執法人員依照各自職責,在公路超限檢測站內對超限運輸車輛實施聯合執法。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七條  公路超限檢測站按照布局和作用,分為Ⅰ類檢測站和Ⅱ類檢測站:

      (一)Ⅰ類檢測站主要用于監控國道或者省道的省界入口、多條國道或者省道的交匯點、跨省貨物運輸的主通道等全國性公路網的重要路段和節點;

      (二)Ⅱ類檢測站主要用于監控港口碼頭、廠礦等貨物集散地、貨運站的主要出入路段以及省內貨物運輸的主通道等區域性公路網的重要路段和節點。

      第八條  公路超限檢測站的設置,應當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總量控制、適時調整的原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方案,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Ⅰ類檢測站的設置還應當符合交通運輸部有關超限檢測站的規劃。

      經批準設置的公路超限檢測站,未經原批準機關同意,不得擅自撤銷或者變更用途。

      第九條  公路超限檢測站的全稱按照“公路管理機構名稱+超限檢測站所在地名稱+超限檢測站”的形式統一命名,其顏色、標識等外觀要求應當符合附件1、附件2的規定。

      第十條  公路超限檢測站的建設,除符合有關技術規范的要求外,還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選址優先考慮公路網的關鍵節點;

      (二)盡量選擇視線開闊,用水、用電方便,生活便利的地點;

      (三)以港灣式的建設方式為主,因客觀條件限制,確需遠離公路主線建設的,應當修建連接公路主線與檢測站區的輔道;

      (四)統籌考慮公路網運行監測、公路突發事件應急物資儲備等因素,充分利用公路沿線現有設施、設備、人力、信息等資源,增強檢測站的綜合功能,降低運行成本。

      第十一條  建設公路超限檢測站,應當根據車輛超限檢測的需要,合理設置下列功能區域及設施:

      (一)檢測、執法處理、卸載、停車等車輛超限檢測基本功能區;

      (二)站區交通安全、交通導流、視頻監控、網絡通訊、照明和其他車輛超限檢測輔助設施;

      (三)必要的日常辦公和生活設施。

      對于交通流量較大、治理工作任務較重的公路超限檢測站,可以在公路主線上設置不停車預檢設施,對超限運輸車輛進行預先識別。

      第十二條  公路超限檢測站應當在入口前方一定距離內按照附件3的規定設置檢測站專用標志,對行駛車輛進行提示。

      第十三條  公路超限檢測站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其信息系統應當符合交通運輸部頒發的數據交換標準,并滿足遠程查詢證照和違法記錄信息、站內執法信息化以及部、省、站三級聯網管理的需要。

      第十四條  公路超限檢測站建成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  新建、改建公路時,有經批準設置的公路超限檢測站的,應當將其作為公路附屬設施的組成部分,一并列入工程預算,與公路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運行。

      第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定期對轄區內公路超限檢測站的整體布局進行后評估,并可以根據交通流量、車輛超限變化情況等因素,適時對超限檢測站進行合理調整。

      第三章 運行管理

      第十七條  公路超限檢測站應當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參照附件4的規定規范檢測、處罰、卸載等工作流程,并在顯著位置設置公告欄,公示有關批準文書、工作流程、收費項目與標準、計量檢測設備合格證等信息。

      第十八條  公路超限檢測站實行24小時工作制。因特殊情況確需暫停工作的,應當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路管理機構批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制定公路超限檢測站運行管理辦法,加強對公路超限檢測站的組織管理和監督考核。

      第十九條  公路超限檢測站實行站長負責制。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站長、副站長的選拔和考核管理工作,實行站長定期輪崗交流制度。


     發布日期:2011-7-27 14:28:00 閱讀次數:5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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